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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章(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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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临站起来:“审判长,原告提交的这封遗书,其真实性有待进一步鉴定。且遗书的内容本身是原告单方陈述,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

沈予白没有等他继续说下去,开口了:“原告的遗书不是唯一证据。原告婚前婚后与闺蜜的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到对被告的性取向毫无察觉。原告的闺蜜愿意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在婚前曾向她表示‘我老公什么都好,就是有时候感觉他对我没那种想法’。这部分证言和聊天记录已经提交法庭,可以佐证原告的陈述。”

审判长看向周临:“被告代理人对原告的补充证据是否需要进一步质证?”

周临沉默了两秒,说:“被告需要时间审查原告补充证据的真实性。请求法庭给予适当期限。”

审判长没有马上回应,转向沈予白:“原告代理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提交?”

沈予白说:“有。原告请求法庭允许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点头:“传证人。”

证人席上站起一个人,四十多岁的女人,她是邱颜大学时期的室友,也是邱颜几十年的闺蜜。

证人作证的内容很简单:邱颜在婚前跟她说过,程建明对她很客气,客气得不像一个热恋中的男人。她说:“我当时还开玩笑,说他是不是不行。邱颜说不是,说他就是那种性格,慢热,要慢慢来。”证人顿了一下,看了一眼原告席上的邱颜,邱颜没看她,低着头,手指在桌面上轻轻摩挲着。证人继续说:“她从来没有怀疑过程建明是同性恋,如果她当时知道,她不会嫁给他。她不是那种人。”

周临没有对证人进行过多的交叉询问,只是问了一句:“你和原告是多年的朋友,你的证言可能带有倾向性,你承认吗?”

证人看了他一眼,说:“我承认我站在邱颜这边,但我说的是实话。她当年确实不知道。”

审判长宣布质证环节结束,进入法庭辩论。

周临先发言。他站起来,语速比刚才慢了一些,声音也更沉稳了:“审判长,本案的核心不是被告的性取向,而是婚姻能否被撤销。”

他看了一眼沈予白继续说:“原告主张被告隐瞒性取向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婚姻。但婚姻是什么?婚姻不是一笔交易,不是一份合同,它包含着感情、责任、承诺,还有时间的沉淀。原告与被告结婚二十余年,共同生育了子女,共同积累了财产。这二十多年的婚姻生活,不是一个‘欺诈’就能概括的。”

他停了一下,继续说:“原告请求撤销婚姻,其本质是想抹去这二十多年的婚姻历史。但法律不能因为同情原告的不幸,就突破现行的法律规定。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是明确的,同性恋隐瞒性取向不在其中。如果法庭支持了原告的请求,那无异于以司法裁判的方式修改了法律。这是立法者的职权,不是法院的职权。”

审判长看向沈予白:“原告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沈予白站起来,双手自然地垂在身侧,目光落在审判席上。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被告代理人刚才说,婚姻不是一笔交易,不是一份合同。我方同意。”

整个法庭都安静下来了。

“婚姻确实不是交易,不是合同。婚姻是两个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共同选择一种生活方式。这个意思表示的核心,是诚实。没有诚实,婚姻的基础就不存在。”

他停了一下,看了一眼对面的程建明才继续说:“本案的被告,在结婚之前,隐瞒了自己的性取向。他不是没有机会说,是他选择不说。他选择了隐瞒,因为他知道,如果他说了,原告不会嫁给他。这不是推测,是事实。原告在婚前与闺蜜的聊天记录、七年前的遗书、恢复记忆后的陈述,都指向同一个结论:如果原告婚前知道被告的真实性取向,她不会走进这段婚姻。”

旁听席上鸦雀无声。记者的录音笔亮着红灯,相机的快门偶尔响一下。

沈予白的声音还在继续:“被告代理人说,原告阅读同性题材的文学作品,所以她对同性恋群体有认知。这是一个逻辑错误。知道世界上有同性恋,和知道自己即将嫁的人是个同性恋,是两回事。原告读过的书里没有一本写着‘你的未婚夫是同性恋’。这个所谓的‘知情’,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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