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第335条对医疗事故罪的定义做出了解释——所谓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医疗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为,给病人造成伤、残、死等严重后果;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诊疗、护理中的失误,导致病人伤、残、死等严重后果。简而言之,责任事故说明医方不负责任,技术事故说明医方技术不够。
然而,医疗界对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承受能力是不同的,医生们非常在意二者之间的区别。因为,把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责任事故,就为司法部门提供了判定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证据,医方有被判医疗事故罪而坐牢的可能;而如果鉴定为技术事故,医方面临的只是行政处罚和赔偿。《刑法》中没有对医疗事故罪中何谓“严重不负责任”和“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提供判断标准,目前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被告律师认为,医疗事故罪判断“罪与非罪”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标准,就在于看医方是否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也就是说,区分就诊人发生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后果的原因,是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漠视或者不关心病人的生命健康,有推诿、不予理睬、不积极采取措施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还是由于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缺乏经验造成的事故。
被告律师继续分析说,从案情分析,冷冰固然有为患者过量输液等违规行为,但是在整个治疗和抢救过程中,冷冰没有严重不负责任,冷冰甚至一直忙前忙后地悉心照顾患者。法官不能把“医生严重不负责任”与“医方负主要责任”简单画等号。
“所以,如果从整个抢救过程的表现行为来看,冷冰是积极的。而输液引起的反应,则要看看他是不是故意的。从死者和被告的关系来看,一个傻瓜也不会相信被告会有故意致自己妻子死亡的可能性。尽管被告与死者感情出现问题,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告有谋害死者的动机。”被告律师说道。
原告律师说道:“被告爱上了死者的表妹夏媚。他和死者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了。这个事实完全构成了被告谋害死者的动机。”
当法官问及夏媚有关冷冰和夏柔之间的感情是否有问题时,夏媚坚持声称夏柔和冷冰两人感情很深。非但如此,她还否认与冷冰有过亲密关系,并声称,冷冰在抢救夏柔的过程中,一直是积极的,而且古树青当时也在场。输液的量可能开多了点,但这完全不是他能料到的,他的本意是尽快把夏柔救转过来。
夏媚的态度令冷冰很感激。在此之前,夏媚一直怀疑他对夏柔采取了某种不合理的治疗,至少存在某种主观意愿,不希望夏柔好起来。然而,法庭上一百八十度的态度大转变,令他感到暗暗吃惊。他想象不出夏媚的立场为什么会突然之间倒向他。
“那么家属最后的意见呢?”